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有關事項的通告
(2026年17號)
為防范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以下簡稱購機補貼)政策實施風險,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農辦機〔2026〕2號)等文件規定要求,結合福建實際情況,對部分事項進行細化明確,現通告如下。
一、規范核驗補貼機具的購機價格
經銷企業開具的購機發票須包含購機者名稱、購機金額、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名稱、機具型號、
發動機號(不帶動力可不需要)、出廠編號、經銷企業名稱等信息,其中購機價格有關要求具體為:
(一)列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機具(以下簡稱列補農機具),凡是2026年7月1日前銷售的,農業農村部門在核對機具購機價格時,通過購機補貼申請主體簽字確認的購機價格、購機發票上購機金額核對購機價格,不一致的,將判定為核驗不通過。
(二)2026年7月1日及之后銷售的列補農機具,農業農村部門在核對機具購機價格時,通過資金往來憑證(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購機發票核對購機價格、出廠編號、購機者名稱、經銷企業名稱等信息,不一致的,將判定為核驗不通過。經銷企業與購機者的資金往來憑證須體現購機價格、出廠編號、購機者名稱、經銷企業名稱等信息。購機者申請購機補貼時須提供資金往來憑證,無法提供資金往來憑證的,或資金往來憑證中購機價格、機具出廠編號、購機者名稱、經銷企業名稱等信息與購機發票上不一致的,將判定為核驗不通過。
二、規范標注列補農機具銘牌生產日期
所有列補農機具要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機具銘牌,銘牌上應標注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可不標注)、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其中生產日期標注、核驗等具體要求為:
(一)2026年7月1日前生產的列補農機具,其銘牌上標注的生產日期可以精確到年、月、日,也可以精確到年、月。銘牌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的,將判定為核驗不通過。
(二)2026年7月1日及之后生產的列補農機具,其銘牌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精確到年、月、日。銘牌上生產日期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生產日期不一致的,或未精確到年、月、日的,將判定為核驗不通過。
三、抓緊特定時段購置農機具補貼申請辦理
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前購置的列補農機具,目前仍有少量未申請購機補貼。請相關購機主體于2026年12月1日0時前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申請,農業農村部門將按照《2021—2023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閩農規〔2021〕3號)等文件要求開展受理、審核等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相關購機補貼申請。
四、嚴格落實列補機具核驗工作規范最新要求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農辦機〔2026〕2號)要求,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抓緊按程序制定本縣(市、區)具體工作規范并及時印發實施。縣級具體工作規范實施前,暫按原有核驗要求開展列補機具核驗。
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者等購機補貼政策參與主體,要認真學習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規范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
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農辦機〔2026〕2號)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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